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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 ||||||||||||||||||||
作者:综合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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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 主动公开 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将属于主动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等。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信息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或市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督察科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日期:每周工作日 受理机构:督察科 办公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天津路4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楼2楼 办公时间:每周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5-8325965 传真号码:0935-8325968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督察科 邮政编码:737100 电子邮箱地址:jcxzzx@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jcxzzx.com/)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高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在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三、《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所属类别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填报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信息名称 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概述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4、产生日期 信息形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件编号 文件的发文字号或统编号。 6、发布机构 公开信息的责任机构。 7、公开属性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8、公开形式 包括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形式。 四、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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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潘建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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