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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金昌市房…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金房发〔200874

               

 

金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永昌县房管局、金川区房管所、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公司及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创造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加强物业建设与管理的衔接,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商品房开发中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配置不低于4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有关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建设成本。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在进行销售前,应当落实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单位,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具备使用功能,独立封闭小区出入口必须配置门卫值班室。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用于物业企业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四、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将责令限期依法补建。逾期不补建或建设面积不足的,应当在其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划足相应面积用房或交纳补建价款。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我局将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房地产 物业用房 建设  通知                  

  金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8年7月18   

共印45 
文章录入:李永茂    责任编辑:潘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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