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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          【字体:
商品房预售管理
作者:市房管局    文章来源:市房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0    

金房发〔2008〕52号

金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永昌县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除符合条件后实行商品房预售外,其他预交订(定)金的行为均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房地产  商品房预售    管理     通知                    

金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8年5月29日

                                                                                 共印40份

文章录入:李永茂    责任编辑:李永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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